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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共同项目及相关医疗费用的标准及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

2022-05-06
工伤赔偿项目 共同项目: 名称 内容 赔付主体 计算标准 备注 医疗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 保险 基金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 伙食补助 因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工伤保险基金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原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单位同意的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产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 由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原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工伤康复治疗费用 因工伤到鉴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 工伤保险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的,以该条标准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条第六款 辅助器具费用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械 工伤保险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标准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停工留薪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费用。 由用人单位支付,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按职工原福利待遇不变,按月给付。 2、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3、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4、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 单位负责 协商或者按照人损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 生活不能自理,应当以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进行解释。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工伤保险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备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如工伤复发,确需治疗,享受本共同项目中除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外的其他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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