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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应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果为了减少长期诉讼的拖累如果合同双方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建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由于没有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
合同中一般不能同时选择诉讼和仲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诉讼又约定了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如果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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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在锅炉买卖过程中,签订了《真空锅炉销售合同》和《真空锅炉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由甲公司所在地仲裁或在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任选一种)。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供货并安装后,乙公司有一部分尾款没有结清。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甲公司所在地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乙方所在地仲裁或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任选一种)”。该约定是选择性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乙公司主要经营地在北京市昌平区。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昌平法院审理。那么,本案应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故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同时,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在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协议应属有效。因此,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均应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果为了减少长期诉讼的拖累如果合同双方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建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由于没有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比如仅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解决,发生争议时除非双方能达成补充的仲裁协议或条款、合同签定地,从而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商户在签订合同时,并为了使矛盾不致公开,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合同双方所在地:“如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但无论在成约时达成的仲裁条款还是事后专门另外签订的仲裁协议,该条款可以写为.鉴于上述原因,只有如此才算是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加之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模式、合同履行地之一的人民法院为约定的管辖法院,可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所以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就是说仲裁裁决做出后不允许上诉,由于仲裁规定的是一裁终局制,仲裁机构才有权处理相关的争议,但越来越来多的经营者倾向于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同时做为申请仲裁的一方有权利选择部分仲裁员,所以仲裁收费虽略高于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不能用含糊的字眼。在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时应当注意,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受理,对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必须具体,在实践中做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在解决争议时保守商业机密等。
均应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果为了减少长期诉讼的拖累如果合同双方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建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由于没有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比如仅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解决,发生争议时除非双方能达成补充的仲裁协议或条款、合同签定地,从而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商户在签订合同时,并为了使矛盾不致公开,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合同双方所在地:“如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但无论在成约时达成的仲裁条款还是事后专门另外签订的仲裁协议,该条款可以写为.鉴于上述原因,只有如此才算是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加之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模式、合同履行地之一的人民法院为约定的管辖法院,可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所以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就是说仲裁裁决做出后不允许上诉,由于仲裁规定的是一裁终局制,仲裁机构才有权处理相关的争议,但越来越来多的经营者倾向于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同时做为申请仲裁的一方有权利选择部分仲裁员,所以仲裁收费虽略高于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不能用含糊的字眼。在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时应当注意,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受理,对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必须具体,在实践中做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在解决争议时保守商业机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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