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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在示范区创新创业、建设创新环境和促进产业发展。市人民政府可以运用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和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等产...
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示范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服务平台,健全跨层级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政府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人才、技术等创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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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示范区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
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示范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服务平台,健全跨层级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政府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配置,推进政策先行先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型人才服务、新技术应用推广和新产品政府采购等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开展金融创新,促进技术与资本的对接。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上市。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运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第四十四条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企业的质押、信用贷款等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内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考核奖励、风险管理、授信、审批和发放等机制,为企业融资服务。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示范区内设立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提供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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