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下称《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首先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时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 3、仅限于以下的法定的三种情形: (1)驾驶人还没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比如还在参加驾驶证资格考试。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确定属于保险公司可以追偿的范围后,追偿的范围还要受以下的限制:1、受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2、限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给受害人的范围。3、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交强险不垫付的情况有: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3人已浏览
716人已浏览
334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