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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告知对方。业主委...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日常环境卫生、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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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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