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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愿意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前提是要降低你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或者异地调动,这情况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综上,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经济补偿,你是可以获得的。
1.我国无固定合同解除条件标准赔偿方式是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下列项目一般不计算在辞退补偿金的基数内: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助等;2)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贴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费用、高温费、冷饮费等;3)按规定未列入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4)需要实际发生才给付的补贴项目及用于报销实际开支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培训费、书报费、保密费等。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工资和住房补贴不计入计算基数。但目前,司法中已经将该两项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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