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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入户实行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原则。新生儿因特殊情形不能随亲生父母入户的,经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随法定(或指定)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
刑满释放人员凭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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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但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的空挂户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如实报告。派出所应当在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其申报的实际居住地址。对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3年的长期空挂户口,派出所应当另册保管并封档。封档时间超过2年的户口,派出所要予以注销,并在其档案中予以登记说明。对于封档或者注销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予以恢复。但当事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迁往实际居住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申请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迁入本市:(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二)拥有自主并达到我市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和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四)具有中等职业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业地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备案和撤销)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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