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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合理安装,符合安装规范,其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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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建设单位并应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款所指住宅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对可能受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已有的交通干线与两侧住宅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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