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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1、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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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不变更股东,相关法律规定是: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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