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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2023-03-06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相关法规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7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 (一)不满1年的,增加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下同)19%; (二)1年以上不满2年的,增加18%; (三)2年以上不满3年的,增加17%; (四)3年以上不满4年的,增加16%; (五)4年以上不满5年的,增加15%; (六)5年以上不满6年的,增加10%; (七)6年以上不满7年的,增加5%。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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