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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党政机关、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可以退休。男人60岁,女人55岁,革命工作10年。
女性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一般为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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