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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大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一种典型的资合性质,因此完全可以按份额平均分割,且不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而有限公司带有明显的人合性质,股东的变化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直接的影响。
当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时,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1、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公司股权时,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继续持股,另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差额补偿。这样,夫妻双方只需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差价金额和支付方式即可。 2、如果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双方可以协商将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非股东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的,应当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夫妻双方可以分割股权转让的价格; 如果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份,则视为同意夫妻之间转让股份,非股东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夫妻财产中的公司所有权,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分别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割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同意一半以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超过一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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