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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最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就子女抚养权做了些调整。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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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原则上,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考虑。具体情况如下: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二、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的。第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第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利于其争取子女抚养权: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相对于另一方更有利的。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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