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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谁为被告,诉讼主体有哪些

2022-03-08
1992年7月1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51条规定。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没有清算组织的,以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该解释对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撤消后债权人以谁为相对方主张权利做出了规定,解决了诉讼主体即被告问题。 虽然债权人可以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为相对人主张债权,但并不意味着相对人必然要以自己的财产连带清偿被违法注销企业的债务,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被违法注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以所接受的企业财产承担债务。 被违法注销企业实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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