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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二次起诉,另一方是否仍不同意离婚?

2024-11-16
离婚诉讼中,阶段责任者裁决准许解除婚姻需要满足以下标准:审判长或受托人应评估夫妇之间情感是否已出现严重问题以致无法维系。在实操操作中,如果男方或女方坚决表示不愿离婚,审判员通常会认为双方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在首次召开的离婚诉讼中,通常会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判罚,同时主张双方尽力解决问题并给予一段时间以恢复关系。 待该判罚生效之后,需要经过六个月的等待期方可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至于第二次发起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任一方向法院坚决表明其仍然不同意结束婚姻,审判员也有可能再次判定夫妇间的感情尚没有达到濒临破裂的程度。 因此,建议在第二次申诉中,务必提供能证明建立在特殊证据基础上的、结论性的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线索证据,如电话通话记录的音频、双方签署的关于分居的协议以及证明配偶有无婚内不忠行为的相关证据等等。如果能在此次离婚诉讼程序中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终至完全分裂,那么获得审判长或受托人判处离婚的可能性依然非常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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