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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房产一经裁定,立即执行;且不得超过三年,但可以续执行期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
保全房产一经裁定,立即执行;且不得超过三年,但可以续执行期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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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或者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或者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展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因此,保全房地产的执行不得超过三年,但可以继续。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确保未来生效判决能够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对象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的处分。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判决后15日内对方不上诉,判决生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前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 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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