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缓刑考验期内犯过失犯罪会撤销缓刑,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
缓刑考验期内过失犯罪的,也是会被撤销的。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是一种相对于监禁刑的有条件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处罚制度,即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违反相应的规定,便可以不执行所判刑罚,是一种考验刑。反之,则需收监执行所判刑罚。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司法实践中,对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意犯罪的,并罚后判监禁刑已无异议。可对于过失犯罪的,有的司法人员则认为可以判缓刑,而且已有判例。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若在缓刑期间犯新罪,即使所犯新罪是过失犯罪,也将不能再适用缓刑。湖北省竹溪县一80后青年郭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但其并未好好珍惜在社会中接受改造的机会,缓刑期间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使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的危害后果。2012年9月28日,竹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撤销原判缓刑4年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由竹溪县城关镇望陕西省平利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05省道竹溪县中峰镇青草坪路段处时,被告人郭某违章超车,致使与相向行驶的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相撞,造成货车上的驾驶员甲某一人重伤,乘车人乙某、丙某及丁某三人轻伤。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的危害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时尚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应撤销其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遂作上述判决。
缓刑考验期间如果过失犯罪只要是构成犯罪,都要撤销缓刑,不但这样,还要与原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一起执行,不分故意还是过失。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刑罚处罚的标准,就应用刑法来评价,从而定罪量刑。而量刑同样也是依据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量刑就高,反之已然。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则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综合衡量。而主观恶性,只是包含于犯罪的情节,是主观方面的内容。所以对缓刑考验期间又过失犯罪的罪犯,以其主观恶性不大为理由,认为可以再判处缓刑,是片面的。其次,从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上看,其主观恶性不小。犯罪的罪过形式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而违反了某种制度或规定,以致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过失犯罪的罪犯,均以违反了某种制度或规定为前提,其对相关部门制定制度或规定的重要性是明知的,都知道凡制定某一项制度或规定都是在避免某种危险,否则会发生严重的危害性。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基于某一目的,故意违反了制度或规定,导致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对犯罪人宣告缓刑,既不是无罪判决,也不是免除刑罚,而是以刑罚的强制力为后盾,以犯罪人在缓刑期内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保持着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对于缓刑犯罪来说,宣告缓刑迫缓刑犯严格管束自己,检点自己的行为,以免重落法网,这正是刑罚的威慑力所致。因此,缓刑并非脱离刑罚的强制性而独立存在,而是在保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影响下才能有效地实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6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