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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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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医疗事故,之后造成的医疗等费用该由医院赔偿.具体数目我也说不准。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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