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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收入,财务核算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所得税申报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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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怎么处理,借款单位的财务部门和放款单位的财务部门做的会计分录是不一样的。 为了叙述方便,假定甲单位将100万元人民币借给乙单位,借期半年,约定利息是10万元。在甲单位放款时,甲单位的会计分录是: 借其他应收款-乙单位100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00 乙单位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100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单位1000000.00 半年后,乙单位还款时,甲单位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110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乙单位1000000.00 贷财务费用100000.00 乙单位的会计分录是: 借其他应付款-甲单位1000000.00 借财务费用100000.00 贷银行存款1100000.00
如果是金融类企业,那这利息作为营业收入核算,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减去利息收入;如果是非金融企业,那这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减去利息收入;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可以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依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筹建期间利息收入帐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借:管理费用-开办费(红字)2、《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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