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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
邢某作为你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你造成损害,而对方又是明知此种情形的,你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邢某的行为。根据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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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首先法院会以交易地的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标准来衡量该转让价,同时也会参考当时交易地的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来判断。比如: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都可以视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
债务人欠款不还并低价转让资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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