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二)在广告、装潢、招贴中...
父母或者其他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贫困、残疾和外来务工人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二)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三)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四)未经本人同意,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音像制品、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的肖像;(五)利用其他方式侵犯妇女人格尊严。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擅自中途辍学的,由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保障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侵害女学生接受教育权利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任用妇女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干部,并逐步提高领导班子妇女干部的比例。女性相对集中的单位,应当提高妇女干部的配备比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训,保障妇女干部接受培训的机会,提高妇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31人已浏览
616人已浏览
458人已浏览
1,2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