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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债务融资会降低公司投资能力,控制其无限的投资冲动,保护投资者利益。 当公司有较多经营盈余时,股东一般希望能将盈余资金以股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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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债务融资会降低公司投资能力,控制其无限的投资冲动,保护投资者利益。 当公司有较多经营盈余时,股东一般希望能将盈余资金以股息的形式返还,而经理人一般愿意用来投资。即便在投资机会较少时,经理人也希望去兼并和收购扩张,以增加自己的控制权。但从股东的角度看,这种支出是低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债务负担,债务支出减少了公司的现金流量,从而降低了经理人从事无效投资的选择空间。 (二)债务约束加重了公司破产的可能。 在有些情况下,让公司破产可能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利益。但经营者一般不愿意让公司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硬的债务约束,债权人就可以依照破产法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三)债务融资限制公司在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与公司的行业特征有关。 一般说来,处于新兴产业的公司的债务比已经处于成熟行业中的公司低,因为成熟行业的投资机会相对较少,这些公司在长期经营中又积累了较多的盈余资金,负债在限制公司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比较弱。而对那些处于新兴行业中的公司来说,其价值主要在于未来的增长机会,近期内可能没有足够的当期收益来还本付息,在限制公司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较强。 (四)债权人很容易观察到公司过去偿还贷款的记录。 公司偿还贷款的记录越好,公司进一步获得贷款的成本就越低。这就鼓励了公司良好经营和保持较好的还款记录。
重大资产重组,在企业股东大会(某些企业的董事会)决议之后便开始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评估公司、券商。 券商是总指挥,由其确定基准日,审计、评估都以基准日出具报告,在合理期限内由券商向证监会申报,并公示....。
XX公司、银行及投资公司三方于2007年签订《委托存款协议》、《委托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委托存款及贷款事宜,且当事人对款项已实际贷出均无异议,故本案应重点查明XX公司是否及依何种方式履行了《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第2款,XX公司应对履行《委托贷款合同》或该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可见,XX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案应认定XX公司与投资公司有关《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债务仍合法有效存在。XX公司还款义务为金钱给付,不属于投资公司的专属债权,符合《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求偿的情形与条件,故贸易公司的代位权成立。一审判决银行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贸易公司在上诉状中未将银行列为被上诉人且其仅明确要求XX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故应认定其放弃了对银行的追偿。贸易公司二审庭审中要求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超过法定上诉期,故不予审理。判决XX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总额不超过.49元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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