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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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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主要是: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某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就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如诉讼代理人等;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了能使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得以维护,必然要实施一系列的诉讼行为。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活动能正常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2)当事人有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申请他们回避。(3)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任何一方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都有权行使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法律对此加以保护。(4)当事人有进行辩论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对争议的实质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以相互进行论证和辩解。(5)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在任何审理阶段,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请求调解的权利。(6)当事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行使上诉的权利。(7)当事人有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利。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获得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此外,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还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材料和法律文书。
具有公权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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