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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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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和原有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建,并可处以物业管理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物业管理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三)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出售新建房屋时,未向购房人明示并组织购房人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料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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