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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 2、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 3、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4、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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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要提供的资料有: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报告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地证明: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须一年以上)及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书。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变更营业执照的法人应当经决议一致。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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