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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1981年共承包当时生产队的土地,并办理了农村土地使用证。(至2000年不变),1994年,由于自己的工作,土地没法耕种,只好仍下不管。但...
1、承包的土地荒废不种,发包方可收回的。 2、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取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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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
你咨询的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几年第二轮合同有效嘛,这个是无效。是发包方收回原承包合同另行发包给其它村民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你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可到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认为,你不能要求延长承包期十年,因为该条例规定承包期是30年,但是该条例实施的时间,你们已经签定了承包合同,所以该条例的30年不适用。另外,你可以按照该条例享有优先承包权,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如果你不要求继续承包,应得到补偿,具体补偿数额你可以咨询土地局,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具体数额,你应当与村委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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