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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
任何合同,只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都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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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基础是《民法典》第7条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当然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方面看,应当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都要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其次,从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性质上看,所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包括两种,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并颁布的法律,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制订、颁行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再次,从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上看,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国家的立法中,包括强制性内容、倡导性内容和任意性的内容。对于倡导性的内容和任意性的内容,当事人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即使民事法律行为的约定违反倡导性和任意性的法律规定,也不能认为是违反法律的法律行为。只有违反强制性的规定,才能判定为违法。在法律规范中,这些有不得、禁止内容的,都属于强制性的规定,违反这样的强制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所为,也可以是过失所致。故意所为是明知法律行为违法,却执意订立这样的法律行为。过失则是不知法律行为违法,但是所订立的法律行为在客观上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2、但书规定在本条中,在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个但书,即“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个但书表明的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中,有一些虽然也是强制性规定,但是却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这两种规定的性质是不相同的,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违反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不一定就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要看所违反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属性。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项和第39条第(1)项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的规范。商品房预售人没有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显然违反了这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像以前那样一定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规定在起诉前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有效。对于这样的规定,就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也不一定就使合同无效。这正是但书规定的内容。不过,对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定,在相当的情况下,合同还是有效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未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该合同也是无效的。3、违法行为的类型(1)公然违法行为与非公然违法行为。公然违法行为,也叫做形式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法律行为的时候,就明知法律行为违法,却仍然订立法律行为。公然违法的法律行为一经订立就是无效的法律行为。非公然违法行为,也叫做实质违法行为,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并非显而易见,而是表面合法实质违法。非公然违法的法律行为,一经查实,亦为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2)量的违法行为和质的违法行为。量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部分内容违法,而不是全部违法。质的违法行为则是法律行为的全部内容违法。量的违法行为导致违法的部分内容无效,不违法的部分有效,因而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质的违法行为则因为法律行为全部违法而一律无效。
违反法律依据签订的合同,如果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2.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 (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这属于禁止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如果签订之时就多注意,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后若遇上纠纷也不至于过多的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尤其需要广大劳动者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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