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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等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或者赞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全民健身事业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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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支持学校和社会力量建立的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全民健身场地配备和使用的全民健身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标准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性的体育健身服务场所聘用的从事体育健身指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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