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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同犯罪者自愿退赃

2025-02-01
一、共同犯罪中一人的退赃是否需要其他共同犯罪人退赃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其中一人将犯罪所得全部退赔,那么其他共同犯罪人并不一定需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共同犯罪人仍然有义务积极配合退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中,如果部分共同犯罪人已经退赃,其他共同犯罪人仍然需要退赃的,则应当将共同犯罪人的退赃数额除以共同犯罪人人数,按照每个人所退赃数额的比例,分别给其他共同犯罪人发还。如果其他共同犯罪人未能退赃或者退赃数额不足的,则需要共同犯罪人承担补退赃责任。 二、如何认定积极退赃 (一)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人,有的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于这些情况,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如何认定这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现在,同意第二种观点的人较多。 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共同犯罪一人全部退赃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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