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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犯罪形态。故意伤...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故意伤害案件,在具体量刑时考照以下标准: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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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没有罚金。 律师永远不会考虑最重判什么,只会努力办案争取最轻判处。 如果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6级以上伤残,量刑起点就是11年,否则是3年半--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辩护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其中辩护的重点是,您朋友当年的行为与被害人现在的病情间的因果关系究竟怎样、是否被害人在这五年间还受过伤。
1.第一个量刑幅度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2.第二个量刑幅度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第三个量刑幅度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级残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5.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需要说明的问题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①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②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③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④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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