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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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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起诉后,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需要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认为符合条件的,允许保全。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对被保全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采用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式,具体执行方式由法院裁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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