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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要件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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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惩罚性损害赔偿之前,有必要厘清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征及其与德国法中其它损害赔偿形式之间的区别。德国《民法典》第249条将补偿性损害赔偿作为德国法中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其仅仅旨在使受害人能够再处于如同损害未曾发生时的状态,即受害人受到的客观损害本身。超出填补损害之外的情形,包括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主观动机及不法获利等,概不在补偿性赔偿的考虑范围以内。换言之,纯粹意义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所关注的仅是补偿受害人一方所受客观损害,却并不考虑侵害人一方的主观性因素(以下简称为“侵害方因素”)。而这正是其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间的核心区别。
关于本罪构成要件,从以下四个要件上来具体分析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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