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委托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伤情鉴定按照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进行,第一次鉴定为初次鉴定。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对于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2、除上门服务外,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初次法医学检验时办案民警必须陪同。 3、初次检验时必须带初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史(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以上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影像学资料(X片、MRI片、CT片等)及其他医学资料。 4、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对案件疑难复杂的,需要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会诊后及时完成。 5、鉴定文书鉴定书由办案单位的经办人领取,同时办理鉴定资料移交手续。鉴定结论由办案单位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由此可见,伤情司法鉴定结果是根据当事人受伤程度得来的,新司法鉴定轻伤标准肋骨骨折两处以上才算,这是根据肋骨骨折的处数做出的判断。当事人申请轻伤司法鉴定,应该在拿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后,尽快的到指定鉴定机构办理。像轻伤鉴定,一般十五天就可以拿到鉴定报告。
复核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同初次鉴定基本相同。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应是固定的,是经过审查并获得委员会颁发的专家资格证书者。每一案件(一个专门性问题)中参与鉴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成员过少,一则缺乏代表性,二则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同时,曾参加过该案鉴定的专家必须回避。专家小组的鉴定活动,必须在鉴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组长主持。要绝对保证鉴定活动独立进行。任何人不得干预,不得对鉴定结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专家小组内部要严格执行鉴定活动独立的原则。鉴定结论一致的,参加鉴定的每个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结论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参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在鉴定文书上分别写明不同意见的依据及其人数,或分别出具鉴定文书。决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备查。委托机关、人大、政协可派代表旁听鉴定小组的讨论活动。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的内容与一般鉴定文书相同。如是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在前言部分要写明历次鉴定的经过及其结果。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根据部分省市地方立法的规定,它对于解决鉴定分歧、终止本裁判程序的鉴定具有决定意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集体一致的结论)是该诉讼程序或同一审级的最终鉴定结论。如果鉴定分歧出现在起诉阶段,根据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起诉机关即可结束起诉阶段的鉴定;如鉴定分歧出现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即可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终结本审级的鉴定。
司法鉴定是对诉讼中的专门的问题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鉴别的活动,司法鉴定也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样可以使司法鉴定更加的科学和规范,也能保证工作的高效和公正,下面是司法鉴定的程序步骤: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规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及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的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五、重新鉴定对于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任何事情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司法鉴定当然也不例外,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按照客观的规律制定出来的,有利于高效的工作等。 司法鉴定的程序依次有八个步骤,以上文章的内容也做了具体的介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