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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咨询的乘客下车开车门撞人的责任承担是乘客吗可根据第一,如果乘客在开门时确实进行了详细的观察,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未能观察到,而发生了开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四)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一,如果乘客在开门时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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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客机动车道开车门出租车司机A驾驶出租车行至机场辅道站路口时,踩下刹车等候绿灯信号。乘客貂蝉走到该车所在机动车道上准备乘坐,她上前拉开出租车右前车门,进入车内。当貂蝉正用右手抓住出租车右前车门外缘准备关闭车门时,交通信号灯开始转换放行车辆,在出租车右侧稍前停放的一辆东风货车起步行驶,貂蝉来不及将手收回,货车左侧车厢与出租车右前车门和貂蝉右手发生碰挂,发生两车轻微受损、貂蝉右手受伤的交通事故。貂蝉将出租车司机A、出租车车主某公司、车辆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及货车驾驶员B等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二、乘客自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貂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及“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认定貂蝉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文认为,貂蝉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危险性应有足够认知能力,但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为之,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A驾驶出租车在路口等待转换绿灯放行时,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对貂蝉忽然拉开车门的瞬间行为也不可能预见。当貂蝉拉开的出租车车门与东风货车发生碰挂时,A驾驶的出租车仍处于静止状态。因此,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A的行为引起,而是貂蝉拉开的车门与B驾驶的货车相碰挂引起,A与貂蝉之间不存在交通事故,A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A不承担责任,故与A有承包经营关系的某公司以及与某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保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出租车乘客开门撞人按照乘客与司机有无过错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别承担责任。 如果出租车司机在指定位置停车并且提醒乘客开车注意安全,那么司机不承担责任。 如果司机完全尽到义务的情况下,双方都有责任。
乘客开门致人死亡怎么承担责任:7月6日11时10分,乘客姜某搭乘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一酒店参加升学宴,当车辆行驶至酒店门口时(非停车点),乘客姜某下车,打开副驾驶车门。这时,吴某驾驶电动车刚好从后方行驶路过,撞上出租车车门,造成吴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姜某和刘某负同等责任,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该出租车已在保险购买车辆保险。审理后认为,本次造成吴某死亡后果,是由驾驶员刘某、乘客姜某共同过失行为所造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该出租车在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第12条规定:“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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