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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中并没有专门规定能否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但是根据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是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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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证明期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关键要看此时本诉的举证期限是否届满,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都可以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无论被告是否提起了反诉。举证期限是很重要的诉讼期间,反诉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都是需要在此期限内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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