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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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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户口迁入条件: 一、按《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准迁基本条件有两个: 1、凡申请迁入苏州市区人员必须具备在迁入地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 2、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详细条件如下: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十一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法律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孩子的情况下,每次生孩子,增加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到期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到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江苏户囗迁到福建,需要正当的理由,如结婚、购房等,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购房合同、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江苏相关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福建相关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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