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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可以分开写也可以合并写,和并没有规定固定的格式,借款合同一般应当写明,合同的性质(如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姓名住址,借款的金额,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国家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借款的时间和还款的时间.然后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 如果有担保内容的,可以单独签订担保合同也可以写在借款合同中,主要是写明担保人的姓名住址,担保的方式,(抵押或者担保人等等),担保责任的承担(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等等。 2、如果对方愿意的话,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修改一些条款,如把原来的本金加利息算作新的借款本金,然后重新约定还款的期限即可。合同本身有相当的自由性,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都可以协商来确定。
担保人的职责: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缉伐光和叱古癸汰含咯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民事担保期限的认定: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是6个月,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要看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按六个月,只要债权人在此期间起诉,担保人就无法免责。在为别人担保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2、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保证期限问题; 4、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当保证人与债权人有明确的特别约定承担补偿性责任时,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保证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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