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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1、偷税罪; 2、抗税罪; 3、逃避追缴欠税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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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准备有两种:一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比如为了杀人而买刀,或者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和攀爬工具,为投毒购买毒品,都是犯罪准备工具。为犯罪创造条件;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犯罪准备工具外的所有其他准备活动,如踩在现场、跟踪、了解和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战斗、欺骗等技能,都是犯罪创造条件。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阻止; (3)自然力的阻碍; (4)物质的阻碍; (5)犯罪人能力不足; (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是指由内在需要决定的犯罪动机的特殊性。通说认为,犯罪动机具有反社会的性质。犯罪动机无论其本身的社会性质如何,在它推动下产生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把犯罪动机与其所导致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会看出犯罪动机具有反社会性。正像犯罪学家塔拉鲁欣所指出的:“绝大多数诱发犯罪的动机都是反社会的或非公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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