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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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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实施了买卖证件罪就可以进行立案调查。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实施了买卖证件罪就可以进行立案调查。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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