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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
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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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二)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三)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信访人的隐私,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承办的重大、紧急、特殊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交办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重新办理、直接办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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