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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办结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工作的移...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二)制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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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文书、选票式样和选举日期,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三)指导和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依法处理重要问题;(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六)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选派观察员观察、了解选举工作情况,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当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选出。当选人数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暂缺,在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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