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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加大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逐渐增强公民的商标品牌观念,为预防假冒商标犯罪的发生提供思想上的基础。 2、工商、质检、公安执法部门密切...
首先,在明知是假冒商品未处理后仍出售的情况下,无法避免其销售假冒商品的刑事处罚;其次,若是在不知的情况下,出售了假冒商品,可作以下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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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明知是假冒商品未处理后仍出售的情况下,无法避免其销售假冒商品的刑事处罚;其次,若是在不知的情况下,出售了假冒商品,可作以下的补救措施: 1、索取厂商授权和购货小票是证明进货正规的证据,被投诉找厂商解决。 2、可以找投诉人协商解决,让其撤诉。出售假冒商品,依照第140条规定并结合具体的销售金额,处以不同的刑罚。
预防出售假冒商品的方法为:与正规的厂商合作,办理齐全的授权手续和授权证明。加强鉴别和检测假冒商品的能力,在商品上架前反复确认。可以设置专门的质检员或者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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