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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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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分清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组织的内部处理行为,可能涵盖违法因素,但更主要的是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或行为失当;行政处罚也是法律处罚(处分),是行政执法产生的后律后果。其次要对法律处分进行定位,法律处分实际上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属于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准确的说是受到法律的处罚或者追究法律责任,而不是处分。再次是两者的区别在于:1、处分(处罚)的权源不同(权源依据不同);2、处分(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同;3、处分(处罚)适用客体不同;4、处分(处罚)性质(法律性质)不同;5、处分(处罚)适用对象不同;6、处分(处罚)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属于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制裁。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纪律等对其所属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所作的处罚。那么如何对两者进行区分呢? 1、被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处分制裁的则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2、实施的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作出,这些主体具有对外管理的职权,其行政处罚权已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具有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权。 3、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处罚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普通行政关系;而行政处分制裁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与行政处分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只存在一种基于行政组织关系所产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制裁的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包括以下几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各种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力是不同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而行政处分的形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共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每个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这8种形式的行政处分。监察机关的监察处分形式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5、救济的途径不同。 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在本质上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从性质、实施的主体、制裁的对象、还有形式都有区别。行政处分依据相关的行政规定,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处分,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所以人们应该根据案情的程度来判断该属于哪一类。
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方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有许多共同点,主要表现在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都适用行政程序等方面。但是二者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处罚是对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而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政纪的国家公务员的惩戒; (2)、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者不服只能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相应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 (4)、行政处罚的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务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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