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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的计税: 1、合并发放多个月的工资。先向税局说明情况,最好有书面说明,向税局说明情况之后,正常申报未按时发放的工资,合并发放工资的当...
1、如题所述,目前的普遍做法是允许还原至所属月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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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1.应缴纳所得额=收入金额-(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2.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单位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因政策原因、或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而采取集中补发工资的情形。 补发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话,目前的普遍做法是允许还原至所属月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应予结合当地税收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核实为妥。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所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补缴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此明文规定,但可以参照所属地区相关特殊规定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20]99号)规定: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的具体操作问题。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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