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作出的。参见《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 2、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变更取保就是指对已经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情形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不是取保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8人已浏览
514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