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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拘传的情形有哪些?

2022-07-29
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此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指出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接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为什么上述法条中对拒不到庭的原告适用拘传而不是撤诉呢?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原告做出上述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原告以为法院察觉案件事实,而现实是法院并没有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不能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或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对原告采取拘传的措施。 相反,如果法院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则按照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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