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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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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限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议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限定,当事人提议管辖权异议必须具有以下要求:(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诉讼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议。逾期提交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法院应予以审批。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取保候审后,当事人对辖区权的异议成立的,被诉法院应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转移至辖区权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两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议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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