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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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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具体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失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中国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为5天、10天、15天、30天。
《行政诉讼法》先后发布了三个司法解释,即2000年3月8日发布并于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法释[2000]8号,2015年4月22日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法释[2015]9号,2018年2月6日发布并于2018年2月8日实施的法释[2018]1号。
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合同”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目标、合同内容和是否存在行政优益权来判断具体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不应局限于法律的列举规定。在现行法之下,行政机关不能就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第三人可针对行政合同提起撤销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但构建针对行政合同的公益诉讼制度颇为困难。对于行政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应围绕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的职权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要素进行,三者之顺位及其对行政合同效力的影响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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