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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送货单只是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并不能独立证...
买卖合同订立的方式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买卖合同一般是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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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合同收货,买卖关系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发货单只是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要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主张发票、发票、发票等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买卖合同订立的方式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买卖合同一般是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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