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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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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六)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八)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涉险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科学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抢险救援,监控重大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危害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指挥人员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可能危及周边人员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依法征调或者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器材等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后及时归还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四)督促职业卫生、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五)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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